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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崗前培訓期間可以不發工資嗎?
      職場江湖
      2025-06-10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565

      案 情 簡 介


      2025年3月,應屆畢業生李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主播培訓協議。該協議約定,李某培訓時間為1個月,其間參加直播話術、粉絲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培訓期間不發工資;若培訓合格,則雙方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補發工資8000元;若培訓不合格,則不予發放培訓期間工資。

      李某培訓期間,每日需按公司要求完成8小時線下學習及模擬直播任務。次月,公司以培訓不合格為由不予發放工資。李某提出質疑后,公司稱雙方簽訂過主播培訓協議,明確約定培訓不合格不予發放工資,且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培訓期不屬于用工,無需支付報酬。李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8000元。

      案 例 分 析


      雖然公司與李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簽訂了主播培訓協議,且約定培訓不合格不予發放工資,但該公司進行的培訓與崗位業務直接相關,屬于用人單位為自身業務需求安排的崗前培訓,即使李某未正式上崗,也屬于公司對勞動者進行了用工管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應視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此期間仍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得以“培訓期”“學習期”等名義規避工資支付義務。企業應通過完善薪酬制度降低用工風險、明確崗前培訓與專項培訓的界限。若企業確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赴外參加付費認證課程),應簽訂書面服務期協議并依法約定違約金,而非以“不付工資”變相捆綁勞動者。


      處 理 結 果


      經仲裁委調解,公司支付李某工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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