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這是我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
基本程序和方式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
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達成一致,雙方可以簽訂和解協議;
如果協商無果,勞動者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后一步是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后
一般情況下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必須要先經過仲裁才行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
就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后,調解組織通過勸說疏導等方式,幫助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組織主要有三類 |
1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都要求設立;
2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很多地區的仲裁院專門設有調解中心;
3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此外,還有行業性、區域性爭議調解組織,
社會化爭議調解組織
各地人社部門還與法院、工會等單位聯合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糾紛實現一站式調解。
除了到現場遞交調解申請書
當事人還可以通過
全國勞動人事爭議在線調解服務平臺
在線申請調解
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或調解組織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不成功或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可以再去申請仲裁。
來源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微信號:rsbzwwx)
編輯 | 余思瓏
審核 | 趙琪 王承希
簽發 | 歐陽菁